以科研为主导的导师负责制和资助制的制度困境及其对策
2014-11-12 08:20: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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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引言

研究生教育是国家建设创新型国家和高等教育强国战略决策中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培养高素质创新型人才的重要载体。改革开放30年来,我国研究生教育取得了举世瞩目的成就,但与发达国家相比,还存在一定的差距。尤其是随着近10年来研究生规模的不断扩张,加之相关条件和政策措施尚未跟进,研究生培养过程中的问题和矛盾愈发突出,研究生学科专业结构不能很好地适应经济社会发展要求日益明显。为了强化导师对研究生的责任意识和科研指导,激发研究生的竞争意识和学习热情,理顺导师和研究生之间的关系,优化研究生学科专业结构等进而提高研究生培养质量和水平,以“以科研为主导的导师负责制和资助制”为核心的研究生培养机制改革2006年开始在哈工大等3所学校试点,2007年实施改革高校增至17所;2008年改革已推广到47所设置研究生院的高校;2009年,改革推广到全部中央部委属院校,同时鼓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选择省属高等学校开展改革试点工作。[1]此次研究生培养机制改革引起了持续而又广泛的关注、质疑和争论。以科研为主导的导师负责制和资助制会面临什么样的制度困境,我们在研究生培养机制改革推进过程中如何面对和解决这些制度困境?本文围绕这两个方面拟作探讨。

二、以科研为主导的导师负责制和资助制的制度困境

高深知识是导师与研究生相互依赖性行为的载体,高深知识的授受、讨论与创造是导师与研究生相互依赖性行为的主要内容。高深知识的固有属性内在地要求与之相关的行为拥有自由的保障。学校从学术逻辑上讲不能干涉导师与研究生基于高深知识的微观行为过程,从成本约束上说也无法实时掌握这种微观行为过程的所有信息。因此,这种行为的信息在导师、研究生与学校之间的分布是不对称的,学校在这方面居于信息劣势,从而表现出了“导师指导、研究生学习”所具有的难以测度的行为特性。

在一种行为无法被监督或者监督该行为的成本十分高昂时,我们常常面临着两种选择:要么放弃监督,同时放弃的还有因监督带来的潜在收益;要么提供一种激励结构,在这种激励结构下,被监督者受“无形之手”的引导并按照监督者的意图行事,当然这需要支付新的成本。由于研究生教育在高端人才培养和国家发展战略中地位重要,国家因此具有提供激励结构诱导师生双方的依赖性行为以期达到政策目标的内在动力。为了规避之前导师和研究生因信息不对称而产生的道德风险,提高两个方面的积极性,此次研究生培养机制改革涵盖了基于导师和研究生行为的新规则,其核心内容就是以科研为主导的导师负责制和资助制。在新的制度结构下,导师要向学校交纳一定的助研经费,并依托其科研工作对研究生进行培养,学生则不再享有公费待遇,所有研究生必须先向学校交纳研究生培养费,再根据年度考核结果享受不同等级的奖学金。这种新的激励结构能否实现制度设计者们的预期,我们暂时无法给出结论。但不能忽视的是,这种制度会面临着需要支付新的直接成本、间接成本以及会引发一系列机会主义行为等制度困境。

                                  

行为特性

制度选择

制度困境

 

 “导师指导、研究生学习”行为难以测度

 

以科研为主导的导师负责制和资助制

直接成本:导师资助标准确立/研究生年度考核费用

间接成本:导师队伍建设受阻

引发机会主义行为:导师尽量少招生或过分增加研究生任务/学生读研意愿降低/师生合谋

1、直接成本

以科研为主导的导师负责制和资助制的出台和推广,是一个制度变迁过程。制度变迁是制度的替代、转化与交易过程。作为一种“公共物品”,制度同其他物品一样,其替代、转化与交易活动也都存在着种种技术的和社会的约束条件,而这些约束条件构成了制度的各种成本。[2]导师资助制即导师向学校交纳助研经费在研究生培养中是国际惯例,当然并非所有学科都是如此,美国就有一些高校对人文基础学科的研究生培养实施补贴而不是让导师交费。我国在研究生培养机制改革过程中将导师资助制本土化首先面临的两个问题就是如何科学确定导师资助的标准,以及更为重要的,如何科学体现不同学科领域的资助差异。我国多数试点高校在建立导师资助制的过程中,虽然参照了国际惯例和学科差异,但改革仍有不足之处。比如,多数高校的改革方案,都要求人文基础学科的导师要交纳助研经费,而且仅与理工科导师交纳的助研经费相差几百元而已。而事实上,理工科导师获得课题经费的总数往往是人文基础学科导师获得的10倍、20倍,甚至更多。[3]这种巨大反差容易将人文基础学科的导师推向学校的对立面,增加制度执行的成本。为了降低制度执行成本,就需要首先对制度内容进行科学设计,而科学确定能体现学科差异的导师资助标准的过程事实上是利益相关者之间的一种博弈过程,内含于博弈过程之中的代价就是一种新增的制度设计成本。

与之相关的是,新的制度为了体现成本分担原则,引入竞争机制并能够激发研究生的学习热情,规定所有研究生要向学校交纳研究生培养费,并根据年度考核情况享受奖学金。由于研究生培养机制改革后研究生的奖学金覆盖面较之以前要广泛得多,金额较之以前也大得多,如果没有一套科学严谨的研究生考评机制,这一制度预期就有可能落空。比如,若仅以论文发表的多少以及论文所载期刊的级别来决定奖学金的等级,研究生就有发表“短、平、快”文章的内在激励,更为严重的是容易滋生剽窃、抄袭甚至“花钱买版面”的学术不端行为。因此,设计一套能够真实反映研究生学习努力程度和努力结果、促进研究生之间良性竞争的考核体系尤为重要,而这和导师资助标准的确定一样,都需要花费成本。

2、间接成本

以科研为主导的导师负责制和资助制强调研究生培养与科学研究紧密结合,要求导师招收培养研究生,必须依托其科研工作进行,并为研究生提供助理研究的岗位和报酬。事实上,这里暗含了制度设计者的一种假设,即没有课题的导师是没有能力带研究生的。从信息经济学的角度来看,课题就成了导师是否有能力带研究生的甄别信号,但是,学科的巨大差异和目前课题评审机制的不科学往往导致这种赠别信号失真。信号失真不仅意味着没课题而有能力指导研究生的导师没有带研究生的机会,造成了导师资源的浪费,而且意味着没有研究课题的导师失去了通过带研究生锻炼自身的机会。由于路径依赖的关系,有课题的导师课题越来越多,没课题的导师获得课题的机会越来越小,短期来看,只是影响某些学科的导师或年轻导师的成长,长远来看则不利于整个导师队伍的建设。导师队伍建设——作为研究生培养过程中的关键——一旦受阻,就难以保障研究生培养质量和水平。

3、引发机会主义行为

人都有在既定制度框架下追求自身效用最大化的倾向。这种倾向同样可能存在于导师和研究生身上。导师资助制的目的,是希望导师交纳助研经费后,能将自己指导的研究生纳入到课题研究中去,对研究生负起更多科研训练的责任,对研究生提出更高的科研要求,从而理顺目前淡化和雇佣化的师生关系。但是,以科研为主导的导师负责制和资助制可能会引起一些相反的行为。

第一,导师招收研究生,需要向学校交纳助研经费,而且人均助研经费原则上会随着招生人数的增加而递增,在这种情况下,导师有可能尽量减少招生,并且可以美其名曰是因为自身能力不够,因为导师在自身是否具有招收更多研究生的能力的判断上具有信息优势,外界很难测准。目前,就有一些名校的名教授公开宣布“罢招”了。[4]导师尽量减少招生有两个方面的原因。第一,导师也会受到自身拥有经费的硬约束;第二,导师资助是某种情景暗示,不经意间提供了关于适当行为的信息,其效应是对研究生招生与培养进行了角色转换。原先指导研究生被认为是导师的一种责任以及对导师能力和水平的一种认可,而现在则似乎变成了一件有价商品,在招生与培养被置于某种类似市场的情景下,导师的责任感和荣誉感降低了,导师不会因为减少招生或不招生受到过多的批评和自我批评。

第二,导师也有可能为了挽回“损失”,拼命给学生增加任务,使师生关系变为事实上的“雇佣关系”。 这种情况在拥有重大课题的理工科导师身上发生的概率最大,正如有教授认为,“以前许多博导就是老板,这种情况工科特别盛行,学生招得越多干活的就越多,现在老师要交钱了,我最担心教师会更加明目张胆地把学生当成打工仔。”[5]由于导师指导、研究生学习的行为对于学校而言具有极大的自主性,在学校无法介入其微观过程的情况下,这种“雇佣关系”容易被合法化。

第三,学生读研意愿降低。在传统的研究生考核评价体系下,对于那些想读研究生的人来说,能否获得高额奖学金具有很大的不确定性,基于知识创造的努力和结果之间存在的时滞以及考核过程不够民主和透明等因素都会加大这种不确定性。因此,很多人就会担心若考研后争取不到高额奖学金的话,会给自己的生活和学习带来困扰,并有可能使家庭“因教致贫”或“因教返贫”。未来预期对当下行为具有很大的构建效应,学生读研的意愿因而有可能下降,这也意味着一部分具有学术潜力的学生很有可能自己首先把自己淘汰掉了,研究生的生源市场从而会出现一定程度的收缩。

第四,导师与研究生容易形成合谋。研究生培养机制改革赋予了导师很大的责任,导师当然对权利(力)有更大的诉求,比如,导师在决定谁被录取上有更大的自主权,这应该是改革的一个内部逻辑。由于导师自主权力行为所表征的真实信息无法为外界全部分辨,导师就有可能利用信息优势作出这样的行为,“招生时,如果导师没有经费,可能会想到转嫁负担,由考生暗中支付这笔钱。这样,名义上是导师出钱,实际上有可能会演变为谁出得起这笔钱谁就被录取”。[6]导师和研究生之间形成的合谋可能会引起新的教育不公平现象。

三、对策思考

企图享受制度收益而不支付制度成本的想法是不现实的,同样,企图依靠正式制度解决所有问题的想法也是不切实际的。为了享受潜在的制度收益,有些成本是必须承受的,尽管这些成本十分高昂。同时,我们要注意制度在现实中的局限性,要通过进一步完善相关措施来克服制度因激励不兼容性所导致的与预期不一致的情况,在这个过程中,非正式制度的功能不可忽视。

1、科学核定导师资助标准,形成学科专业结构宏观调控的微观基础

研究生培养机制改革之前,导师招收研究生利责失衡,从而出现了“滥招”、“招而不管”现象。规定导师必须依托其科研工作培养研究生并向学校交纳助研经费,事实上是将导师及其所在学科置入到了一个竞争的市场机构中,他们受着助研经费这一“价格机制”的引导。没有课题或课题经费很少的导师因无法向学校交纳助研经费从而失去招生资格或只能尽量减少招生,如此一来,导师所在学科的招生规模也就得到了控制。而优势学科专业往往因导师有充足的课题经费其招生规模不会受到多大影响。这样,学科专业结构得到了市场机制的有效调节。但这种逻辑结果产生的前提是导师资助标准是科学合理的。研究生培养单位要根据经济社会发展要求合理规划研究生学科专业发展布局,并根据学科专业发展规划科学核定导师资助标准。导师资助标准不能太低,否则不能将不具有优势的学科专业压缩或“淘汰”;但也不能太高,否则会影响优势学科专业的招生积极性,使得招生规模低于潜在的招生能力,从而浪费了优质教育资源。科学合理的导师资助标准,即是能在其边际上实现上述预期的均衡。

2、建立研究生培养创新基金,扶持潜在优势学科发展

市场在资源配置过程中起着基础性作用,但市场也会失灵。在课题资源配置过程中,那些具有潜在优势的学科以及一些基础学科或新兴交叉学科被置于不利的竞争地位,如果没有一种罗尔斯意义上的“差别对待原则”,这些学科就无法发展壮大,合理的学科生态也无从构建。因此,学校要根据自身实际,充分挖掘具有潜在优势或特色的学科,充分重视一些基础学科、新兴交叉学科对学校未来发展的重要意义,统筹各种来源经费建立研究生培养创新基金,用于扶持上述学科的发展。研究生培养创新基金实行指导教师申请,专家委员会评定。这些学科的导师在暂时没有课题、无法提供助研经费的情况下也能通过申请研究生培养创新基金获得招收研究生的资格,既有效利用了导师资源,也为导师提供了在培养研究生过程中锻炼自身的机会从而有利于导师队伍建设,还因为持续招生能够壮大学科发展生力军队伍,而这些都是学科发展最为关键的人力资源。

3、完善研究生考评体系,激发研究生研究与创新热情

研究生考核评价内在于研究生培养过程之中,对研究生的学习和研究具有重要导向作用。传统的“一考定终身”、导师话语权过小以及以论文数量为纲的研究生考核评价体系束缚了研究生的研究与创新热情。在新机制下,最高等级的奖学金额度很大,不同等级奖学金之间的差距也很大,而研究生的考评结果直接决定了享受奖学金的等级和额度,因此,如何科学构建公平合理的研究生考评体系让研究生能在奖学金的激励下葆有学习和研究热情以及如何避免研究生在研究过程中的短视倾向是研究生培养机制改革的一项基础性工作。由于研究生的学习和研究是依托导师的科研工作在进行,导师在研究生评价过程中具有相对的信息优势。将研究生奖学金指标下达给导师,由导师根据研究生在科研工作中的态度、表现、创新能力的发挥等综合决定谁有资格获得奖学金的做法能增强研究生的竞争意识,促进研究生学习、科研和创新的积极性。导师尤其要鼓励和支持那些潜心开展基础研究和前沿探索而一时无法出成果的学生,这样可以避免研究生在研究过程中过分追求“短、平、快”成果的不良倾向。

4、健全利益表达和协调机制,维护研究生合法权益

权力具有自我扩张的本性,权力不受约束就有被滥用的危险。导师负责制强化了导师的权利和责任,增强了导师对研究生进行教育和管理的调控能力,但如果处置不当,则有可能导致研究生处于更加“弱势”的地位。[7]导师的权力直接对应于研究生的权利,因此,健全研究生利益表达和协调机制,既是有效约束导师权力的制衡力量,也是维护研究生合法权益的重要制度安排。由于研究生是导师指导行为最直接的利益相关者,研究生对导师的指导行为最有切身感受,因此研究生培养单位要将研究生对导师的评价作为考核导师的重要组成部分。研究生培养单位可以成立研究生申诉委员会、研究生工作调查委员会和导师惩戒委员会,对于导师在研究生奖助学金评定过程中滥用权力徇私等,研究生可以向研究生申诉委员会申诉,以求得公正处理和对待。对于导师只对自己的助研经费负责,过多增加研究生工作任务而疏于指导,或者导师将助研经费转嫁给研究生等,研究生可以向研究生工作调查委员会举报和投诉,调查委员会要进行客观与细致的调查,并将调查结果呈送给导师惩戒委员会。对于研究生申诉合理、举报属实,导师确实存在不当行为的,导师惩戒委员会要根据具体情况对责任导师进行惩戒,情况严重的,取消其导师资格或向相关部门提出将其开除的建议案。

5、加强导师道德建设,弥补正式制度的不足

社会秩序的维持需要正式制度发挥作用,但正式制度却不足以维持整个社会秩序,因为有些人类行为无法用正式制度来调节以及正式制度的实施成本过于高昂。人类社会之所以能够一直延续下来,非正式制度,比如价值信念、伦理规范、风俗习性和道德观念等起着重要作用。由于导师基于高深知识的研究指导和科研训练的行为外界不易监测,导师即使出现了不当行为,研究生在举报和投诉时也会顾虑重重,因此,导师的诸多行为仍然会处于正式制度的真空中。研究生培养单位要更为有效地约束导师行为,必须加强导师道德建设,通过开展师德师风教育等活动增强导师的责任感和使命感,促进导师关爱学生,公正对待学生,以学生为本,并将指导研究生的行为过程、帮助研究生成才的指导目的真正纳入到自身效用函数中。导师道德作为一种心理契约,具有弥补那些明细清楚的条款力不能及的功能。在明细条款缺位的情况下,导师道德信念通过自我实施机制,在一定程度上能够遏制导师在研究生培养过程中的道德风险。

 

参考文献:

[1]国务院学位办主任杨玉良院士谈研究生培养机制改革[EB/OL]. http://www.moe.edu.cn/edoas/website18/55/info1228291000960355.htm.

[2]卢现祥.西方新制度经济学[M].北京:中国发展出版社,200380.

[3]武毅英.对我国研究生培养机制改革现状的思考[J].教育研究,20089.

[4][5]导师招生要交助研经费引起争议[N].中国青年报,2007-3-23(3).

[6]人文社科硕博导师如何面对“助研经费”[N].科学时报,2007-3-27B01.

[7]雷世富.正确认识研究生培养机制改革下的导师负责制[J].学位与研究生教育,20083.

                                                               《学位与研究生教育》2010年第2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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